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是怎么樣的

導讀:
在夫妻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的外債由本人承擔,1.三種效力有限的夫妻財產協議(一)免除撫養子女的義務實際上有些夫妻在財產協議內提議訂婚因為其中一方不想要孩子只想協議誰要孩子誰就承擔撫養孩子的一切費用,(一)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離婚時有效,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三種無效的離婚協議是什么三種無效的離婚協議是:1.財產歸子女之類的協議,財產一般都是歸雙方,2.離婚時財產協議有效嗎。
1.三種效力有限的夫妻財產協議
(一)免除撫養子女的義務
實際上有些夫妻在財產協議內提議訂婚因為其中一方不想要孩子只想協議誰要孩子誰就承擔撫養孩子的一切費用。然而養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自然義務也是父母的一項法律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放棄。這種協議的有效性不是無效的。但是如果承擔全部撫養子女費用的一方在經濟上陷于困境無力獨自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另一方顯然有共同的義務。
(二)免除夫妻扶養義務
在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每個財產屬于自己的并不意味著任何一方不能承擔家庭生活費用。對于家庭生活費用有些是無法預料的如果沒有約定顯然應該由雙方分擔。應更加注意每一財產歸自己所有并不免除夫妻之間的贍養義務因為一方患病等需要治療的另一方應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外債由一方負擔
婚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夫妻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的外債由本人承擔。但是這種協議只有在有證據表明債權人知道夫妻之間有這種協議的情況下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2.離婚時財產協議有效嗎?
(一)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離婚時有效。
(二)可以約定婚前財產為共有、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
(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也可以約定為共有、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
(4)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3、產權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能有效?
(一)公證不是財產協議生效的必要程序,
(2)只要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協議但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3)協議可有任何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但這并非協議生效的必要程序。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三種無效的離婚協議是什么
三種無效的離婚協議是:
1.財產歸子女之類的協議,財產一般都是歸雙方;
2.約定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約定之類的協議;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之類的協議,這是對一方權益的侵害。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