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離婚怎么處理

導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就離婚等事項產生糾紛的,一般可自行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的,可申請第三方進行調解,仍無法解決的,可向當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進行裁判,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種辦理前提是雙方已簽署好離婚協議其法律后果是通過行政手段使離婚效力得到國家機關認可其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在日后若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則另一方需重新到人民法院起訴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后再作出判決才能督促當事人履行若一方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則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就判決書的內容申請強制執行。
1、根據2003年8月8號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內容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可帶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這種辦理前提是雙方已簽署好離婚協議其法律后果是通過行政手段使離婚效力得到國家機關認可其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在日后若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則另一方需重新到人民法院起訴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后再作出判決才能督促當事人履行若一方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則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就判決書的內容申請強制執行。
2、雙方以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起訴書與離婚協議書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這種方式同樣也是手續也較簡便但會經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記錄并填寫有關表格最終人民法院會收回結婚證出具民事調解書該文書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書等同于和離婚協議書的綜合但比離婚協議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自學履行不得上訴。如果一方不履行該文書內容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解決。
因此上述兩種協議離婚方式的優劣一比較就明白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婚姻狀況和財產狀況作出選擇。對于第二種方式一般婚姻當事人可能不太熟悉也可委托一位辦理該代理費用也較低若雙方爭議財產較多或需要離婚后逐漸分割完畢建議當事人選擇這種法律保障力度較高的方式。
二、若雙方對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其中一項或幾項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后下達民事判決書來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對一審判決書提起上訴。
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離婚糾紛解決方式有兩種:
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自愿離婚,協商一致的,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定。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糾紛的解決方式是:協議、調解、訴訟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就離婚等事項產生糾紛的,一般可自行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的,可申請第三方進行調解,仍無法解決的,可向當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進行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