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存款應怎么處理

導讀:
結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瑣事糾紛不斷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李某返還其婚前存款10萬元。李某同意離婚但稱10萬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間消耗完畢不能返還。王某將婚前存款交給李某系其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自愿處分王某在實施該行為時未明確限制李某的處分權利。3離婚時對上述款項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那么離婚時存款應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瑣事糾紛不斷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李某返還其婚前存款10萬元。李某同意離婚但稱10萬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間消耗完畢不能返還。王某將婚前存款交給李某系其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自愿處分王某在實施該行為時未明確限制李某的處分權利。3離婚時對上述款項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關于離婚時存款應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3年2月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通過網絡相識戀愛并迅速結婚。婚后王某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至李某銀行卡并將工資卡也交予李某由李某負責家庭一切開銷。結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瑣事糾紛不斷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李某返還其婚前存款10萬元。李某同意離婚但稱10萬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間消耗完畢不能返還。
評析
1訟爭存款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10萬元存款確系王某婚前所得。雖然金錢系種類物但10萬元存款能夠通過賬戶上的流轉加以區分王某與李某結婚并不必然導致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因此能夠認定10萬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
2對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行為的定性
如何定性王某婚后將存款交給李某的行為是本案的關鍵。原告主張該行為系保管行為但未舉證證明。法官應通過生活常識來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李二人沒有關于財產的特別約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將婚前存款交給李某系其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自愿處分王某在實施該行為時未明確限制李某的處分權利。二人系夫妻關系王某可以預見到李某可能對上述存款進行處分卻仍交予她很難被理解為僅要求李某對其婚前財產進行保管故王某關于保管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既然王李二人有李某管錢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會產生財物消耗則將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給李某的行為視為王某自愿將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觀點最合乎常理。
3離婚時對上述款項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參照上述規定的立法精神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
本案中雖然10萬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其自愿交付給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將10萬元消耗完畢故王某不得再主張李某返還該10萬元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