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存款怎么分割

導讀:
2、看資金流水交易明細法官在處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時。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證據決定訴訟的成敗。法官認定的事實是有效證據證明的事實,而非客觀事實。那么離婚時,怎么收集銀行存款怎么證據呢1、當事人自行調查搜集;2、委托律師調查搜集;3、申請法院調查搜集(《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那么離婚訴訟存款怎么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看資金流水交易明細法官在處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時。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證據決定訴訟的成敗。法官認定的事實是有效證據證明的事實,而非客觀事實。那么離婚時,怎么收集銀行存款怎么證據呢1、當事人自行調查搜集;2、委托律師調查搜集;3、申請法院調查搜集(《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關于離婚訴訟存款怎么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看資金的來源
以下財產若有證據證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銀行賬戶中,仍應排除夫妻共同財產:
(1)因工作需要,暫時存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資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轉賬或代為理財時暫時存入賬戶中的資金;
(3)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出讓所得資金在婚后存入的。
2、看資金流水交易明細
法官在處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時。一般以余額為準,對你請求法院調查對方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查余額,除非明確申請法院調取對方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如果從明細中可以清楚地證明對方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僅僅拘泥于賬戶余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證據決定訴訟的成敗。法官認定的事實是有效證據證明的事實,而非客觀事實。那么離婚時,怎么收集銀行存款怎么證據呢
1、當事人自行調查搜集(記錄下對方的開戶行及銀行帳號,為下一步調查做準備);
2、委托律師調查搜集(委托律師調查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3、申請法院調查搜集(《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