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名下的房產離婚怎樣分

導讀: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于婚后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的分割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對于問題如何分割夫妻離婚房是老公名字嗎有了一個詳細的解答不管房產證上名字是誰如果是婚后雙方出資購買都是屬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父母婚前購買的房子只是贈與男方或女方就是屬于個人財產無法分割但如果是贈予給雙方的婚房就是屬于雙方的婚后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公平分割。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離婚房是老公名字,一般不分割;如果是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該房產為雙方共同所有的,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房是老公名字的分配方式:
1、若該房屋屬于丈夫個人財產的,則除另有約定外,不得進行分配;
2、一方婚前購買,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分配,協議不成的,歸登記一方。由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