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質量標準的約定

導讀:
工程承包合同質量標準的約定
工程承包合同質量標準的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是工程承包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只有質量符合要求,施工企業在維權中才能有理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一規定在保護施工企業的利益,同時又對施工企業的施工質量也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為此,在工程承包合同簽定過程中施工質量的約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質量條款應當合法
根據法律規定,降低質量標準的約定違法無效,合同雙方應就該無效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工程質量標準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根據《解釋》規定,對于質量不合格并且經修復也無法達到合格要求的工程,施工企業無權主張相應工程款。
二、約定的質量條款應當是可以履行的
無論是″魯班獎″,還是其他獎項,評選均有嚴格的要求。各個獎項不同,對于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竣工時間、質量標準等等要求,也有重大的不同。因此,施工企業在承諾質量標準時應詳細了解優質工程獎項的評選要求,避免合同約定無法實現。
三、承諾的質量標準應當是施工企業確定能做到的
由于建筑市場上工程項目評獎競爭仍然非常激烈。在工程項目招投標時,業主經常會要求施工企業作出確保獲得某某獎項的承諾。此時,施工企業如不答應,就意味著失去中標的機會,所以就出現很多施工企業只好工程還未中標,就先承諾獎項的取得。
施工企業在承諾之后,通常要交納保證金,獎項的級別不同,保證金數額也不相同,而保證金的多少,則大多由業主單方面確定。一般按雙方約定,工程項目竣工后如果達不到事先承諾的建筑獎項,保證金則分文不退。因此,對于要求承諾獎項的工程,施工企業承接時應量力而行。
四、質量標準在合同中的敘述應當清楚明確
在某些工程承包合同中,施工企業對不能確定實現的獎項或質量標準,在保證質量檢驗合格的前提下,應改用″爭創″、″力爭″等字眼,而避免使用″保證″、“一定”等字眼。這樣一來,雙方也可約定實現優質工程標準的獎勵辦法,即使未達優質工程標準,施工企業也可省卻因質量不符合要求爭議帶來的維權障礙。
五、超越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應當量力而行
如果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為合格,那么施工企業只要保證工程質量合格就可以了。有的施工企業盲在業主未要求的情況下,追求優質工程或者其他獎項。從合同角度講,在施工企業單方主動提高工程質量,因此所增加的造價,業主沒有義務給予補償。但是,如果是業主在合同簽訂后要求提高工程質量標準,施工企業有權依法索賠因提高標準所增加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