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癌晚期所立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

導讀:
老人要樹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者意識,堅持自愿訂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決定遺囑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根據《民法》和《民法典》的規定,老人有自己的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囑是實施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范。
一、胃癌晚期所立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
1、胃癌晚期所立遺囑,只要遺囑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訂立遺囑的方式合法的,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二、立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改變遺囑觀念。
遺囑不是遺言。許多老人誤以為遺囑是遺言,以為立遺囑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兒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想法
2、樹立權利意識。
老人要樹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者意識,堅持自愿訂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決定遺囑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根據《民法》和《民法典》的規定,老人有自己的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囑是實施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
3、及時立遺囑。
立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具備幾個條件,如意思自愿、遺囑內容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清楚等等。
4、注意選擇方式。
遺囑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范。
5、內容合法完善。
遺囑的內容要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內容要完善,措詞要簡練準確,書寫或打印要清晰。
6、注意保密。
老人訂立遺囑后,遺囑內容要注意保密,遺囑書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丟失或被別人篡改。
7、生前可以撤銷或修改遺囑。
遺囑是一種單方的自愿的法律行為,老人在立遺囑后,完全可以撤銷或修改前一個遺囑,可以再立一個新遺囑。公證遺囑也可以撤銷或修改,但必須到公證處去撤銷或修改。同時存在多個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