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走私文物罪有什么要注意

導讀:
如果走私非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一、認定走私文物罪有什么要注意
1、本罪走私的對象限于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具體指國家評定為一、二級文物和三級文物中的珍貴文物,以及雖未定級但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如果走私非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2、本罪的走私行為包括三種:一是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二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陵購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三是在我國的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尤其須注意的是,上述第一種行為只限于走私出境,而不包括走私進境。
3、只要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原則上都要定罪處罰,除非屬于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如走私國家三級文物之外的少量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又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可予以行政處罰,而不以犯罪處理。
4、本罪與倒賣文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將文物倒賣出境或者是否直接向走私人收購文物。以及是否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收購、販賣文物。如果是,只能定本罪,反之,定倒賣文物罪。
5、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走私文物罪的量刑標準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較輕”,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法律依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
3、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不滿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不滿九件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不滿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法律依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附表中(一)的數量標準的;
4、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5、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法律依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附表中(一)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文物嚴重毀損、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3、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法律依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4、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5、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法律依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四)、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31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但法律依據《刑法》第325條已將此行為單獨立罪,《刑法》實行后,此行為不再構成走私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