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交通肇事致死注意什么

導讀:
認定交通肇事致死注意事項1、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那么認定交通肇事致死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定交通肇事致死注意事項1、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關于認定交通肇事致死注意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定交通肇事致死注意事項
1、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并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4、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交通事故要做哪些司法鑒定
出了交通事故后需要做哪些檢驗鑒定?隨著交通事故訴訟案的增多,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的證據越來越受到當事人的重視。為此,交管部門提示說,涉及交通事故的檢驗鑒定共有12種,當事人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對號入座。
(一)尸體檢驗
1、尸體檢驗分為尸表檢驗和解剖檢驗。
2、尸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尸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
3、解剖檢驗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尸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二是多車碰撞、碾軋尸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體查清死亡原因。
(二)輕重傷鑒定
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并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鑒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鑒定:
1、酒后和吸毒后駕車;
2、無證駕車;
3、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
4、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
5、嚴重超載;
6、逃離事故現場。
(三)成傷機制鑒定
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后果的因果關系,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后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鑒定。
(四)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托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后可作傷殘評定。
(五)酒精含量檢驗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檢驗體內血液酒精含量: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交通事故致人重傷;
3、交通事故致傷3人以上;
4、交通事故有惡劣影響;
5、車輛駕駛人有酒后駕車嫌疑;
6、一方當事人懷疑或指控另一方當事人飲酒;
7、車輛駕駛人擅自離開現場,24小時內返回或被抓獲;
8、交警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駕車嫌疑或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嫌疑;
9、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吸測試結果有異議,或測試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
(六)安全性能檢驗
1、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
2、交通死亡事故;
3、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
4、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5、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
6、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
7、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鑒定。
(七)車輛機械故障鑒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八)輛定型鑒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鑒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九)跡鑒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系;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鑒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鑒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鑒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十)指紋鑒定
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鑒定。
(十一)量物質鑒定
通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系,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料、橡膠、油脂等。
(十二)物證鑒定
法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發、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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