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檢查項目

導讀: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資料后,應當進行初審。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一、勞動能力鑒定檢查項目
1、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鑒定;
2、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勞動能力鑒定;
3、勞動能力復審鑒定;
4、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5、延長醫療期確認;
6、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
7、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8、傷殘軍人勞動能力鑒定;
9、工傷康復對象確認;
10、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確認;
11、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等。
1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有什么流程
1、提出申請。
2、審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資料后,應當進行初審。
3、組織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4、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