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死刑方式都有哪些

導讀:
執行時間是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后的七日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一、我國的死刑方式都有哪些
1、我國的死刑方式都有槍決或者注射等方式。執行時間是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后的七日以內。執行地點是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我國死刑制度的適用問題有哪些
我國死刑制度的適用問題有:
1、逐漸縮小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的死刑適用;
2、減少死刑的數量;
3、調整我國刑罰的整體結構;
4、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