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死刑卻無錢賠償如何處理

導讀:
死刑是我國最為嚴厲的一種刑事處罰,會對犯罪分子的生命進行剝奪。而死刑一般只適用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有立即執行和緩期執行兩種執行方式,那么被判處死刑卻無錢賠償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被判處死刑卻無錢賠償如何處理
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后,沒有錢賠償的,被害人主張民事權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經法院強制執行后,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就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二、什么情況會被撤銷死刑
事實上,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還是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緩案件,只要存在以下情況的,都會撤銷死刑,發回重審或予以該判。
1、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會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2、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會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3、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會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會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