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離婚轉移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導讀: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惡意串通離婚轉移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1、惡意串通,通過離婚轉移財產的分割協議沒有法律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協議,是無效的,而無效的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對離婚逃債的的立法問題
1、在現行法律制度下,被人離婚轉移財產逃避的對策,被人離婚逃債后,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依照實體法訴訟行使用權撤銷權,其結果是債務人要么了逃避債務的目的,要么贏得了,債務人“討了好”,債權人要么失去了債權,要么輸了,債權人“吃了虧”。要使從立法上保障。
2、離婚逃債屬無效民事,它既屬于損害人利益的,又屬于以合法掩蓋非法目的的,它屬我國《民法典》列舉的無效民事行為,因實體法關于離婚逃債如何規定的原則、簡單,條文較少,在程序中的措施,在時新情況、新問題,從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難以找到的依據,經常不同的理解和歧義,工作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書生效后,債務人外地法院離婚逃債,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撤銷被人與其配偶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外地法院不予、支持或對此問題的在觀念上分歧,則需要法院的和答復。規范是當前產生難和亂的重大原因,系統的、的操作性強制規范,是當務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