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私下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導讀:
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在處理夫妻離婚共同債務的方面,我們堅持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償還的原則。即使離婚夫妻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進行清償,但這樣的約定也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
一、夫妻私下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1、夫妻間簽訂的協議滿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就有效。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離婚后債務問題應該怎么處理
1、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賭博、吸毒等;
(2)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2、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后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離婚后債務糾紛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處理夫妻離婚共同債務的方面,我們堅持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償還的原則。即使離婚夫妻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進行清償,但這樣的約定也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