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導讀: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履行地、管轄等不做約定,發生糾紛后,悔不當初,因為被告的經常住所地或者戶籍地都在外省,最后異地起訴,費時費力,增加維權成本。下面是大律網專業律師整理的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哪些法院有管轄權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哪些法院有管轄權
合同糾紛案件法定管轄:
如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約定管轄,或雖有約定,但該協議管轄無效,則應當按照法定管轄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應當分兩步確定:
1、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法定管轄權。
2、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具體可以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第一,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的關于履行地的約定,就買賣合同而言,該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貨地;如果沒有關于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看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系,即如果約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不論該方作為原告,還是作為被告),無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對合同糾紛案件有管轄權。
如果約定的履行地是雙方住所地以外的第三個地點,那么這個履行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取決于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實際履行了,則該法院有管轄權;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則該法院沒有管轄權。
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常見的合同糾紛:
第一步專屬管轄:如果出現下列專屬管轄,(1)不動產案件: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港口作業: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3)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步協議管轄:在沒有專屬管轄前提下,看是否存在管轄協議,且協議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有效的協議管轄,由協議所選擇的法院管轄。如果沒有有效的管轄協議(包括沒有管轄協議或者管轄協議無效兩種情形),再看法定管轄;
第三步法定管轄:在沒有專屬管轄也沒有有效協議管轄的前提下,看法定管轄。在法定管轄中,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轄權;關鍵問題在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轄權,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合同是否履行,二是約定履行地和實際履行地是否一致。
(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但當事人有一方(不論原告還是被告)的住所地就在約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約定的履行地,此時不符合兩便原則沒有管轄權,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2)合同履行了,但合同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履行地不一致:以約定履行地為準,即由被告住所地與約定履行地法院管轄。
幾類特殊合同的管轄
(1)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2)運輸合同糾紛:始發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保險事故發生地、運輸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公司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公司訴訟包括: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以及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
(4)票據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和票據支付地法院管轄。
(5)運輸侵權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轄。
(6)海損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7)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8)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