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生產銷售假藥罪規定如何量刑

導讀: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刑法生產銷售假藥罪規定如何量刑
1、刑法中是這樣規定生產假藥罪量刑標準的:對于犯生產假藥罪的行為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哪些屬于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4、“假藥”作為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重要物證,關于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藥品變質,藥品被污染以及藥品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等問題,顯然屬于專門性問題,需要進行鑒定,并納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制度,嚴格依據鑒定有關規定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