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怎么判

導讀:
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系到鄰隊戰斗力的強弱。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斗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一、新刑法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怎么判
1、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于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系到鄰隊戰斗力的強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根據有關武器裝備管理法規的規定,部隊的武器裝備由于使用、儲存年久、性能下降,型號技術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裝備部隊的,可以作退役或者報廢處理。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于申國人民的現役文職干部、士兵及中國人民警察部隊的現役文職干部、士兵及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斗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