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一般怎么判

導讀: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一、犯了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一般怎么判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作戰任務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直接造成戰斗、戰役失利,我軍損失慘重的,等等。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1、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2、兩罪的區別在于: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后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為構成必要;而后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