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導讀: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詐騙罪之間的區別
1、前罪是單純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而后罪則還必須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則只構成前罪。
2、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并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詐騙并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偽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時觸犯了前后兩罪,由于兩者存在吸收關系,應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詐騙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同時觸犯了前后兩罪,由于兩者存在吸收關系,應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為人為了利用信用卡詐騙而實施購買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同時構成前后兩罪,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由于后罪法定刑的第一個量刑幅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前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應以后罪論處。
5、行為人與使用偽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詐騙者事前通謀,為其出售或者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應以后罪的共犯(幫助犯)論處;否則,應以前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