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導讀:
妨害社會管理的罪行非常惡劣,是要引起極大的重視。事實上,它不是針對某種犯罪行為,而是指一系列犯罪行為,包括多種犯罪行為。那么,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是怎樣呢?
一、妨害公務罪★★
(一)犯罪構成
1.法益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活動。職務活動必須具有合法性,妨害非法性的職務活動,不構成此罪。但是,如果公權力的執行者在執行職務程序上有細微的瑕疵,不屬于非法職務活動。
2.客觀行為
本罪的行為方式有四種: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
構成此種妨害公務罪必須要造成嚴重后果,如果使用暴力、威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可構成第一類妨害公務罪。
暴力、威脅必須足以阻礙公務執行者執行職務,不要求客觀上已經阻礙了執行職務。以爭吵、自殺相威脅阻礙公務執行,不構成此罪。
3.主觀罪責
本罪是故意犯罪,必須明知是有關人員執行公務,如果不知對方是在執行公務,則不構成此罪,但有可能屬于假想防衛。
(二)認定
1.想象競合問題。本罪的暴力行為如果觸犯了其他罪名,例如,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搶奪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的槍支等,應視為想象競合犯,原則上從一重罪論處。
2.數罪并罰問題。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中使用暴力抗拒檢查的,屬于這些罪的加重情節。除此以外,對于其他所有犯罪,如果犯罪后又抗拒檢查,均應以各該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并罰。
3.暴力襲警。《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第1款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
本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1.必須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下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上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冒充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是他們的親戚,則不構成此罪。
2.本罪的目的在于獲取各種非法利益,不限于財產。但由于其刑罰可能低于詐騙罪,因此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騙取數額較大財物時,擇一重罪處罰。
3.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依《刑法》第372條,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三、考試舞弊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考試舞弊的犯罪,分別是:
(一)組織考試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本罪規定處罰。
關于本罪,需要注意的是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理解,這既包括統一由國家一級組織的考試,例如,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也包括由地方根據法律規定組織的考試,例如,地方公務員的錄用考試。
上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這是指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
(三)代替考試罪
對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是典型的罪名相同的共同對合犯。
四、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本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
1.組織性。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經濟性。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其追求經濟利益可以通過走私、販毒、綁架、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也可以通過開設公司、企業等正常的經濟活動。
3.破壞性。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暴力、威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通常采取的犯罪手段。根據實際情況,這種組織的犯罪多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為主要手段或者以暴力手段為后盾,同時也使用欺騙、金錢收買等較為緩和的手段,但是當某種利益以較為緩和的手段不能取得時,他們往往會毫不猶豫地訴諸暴力。
4.對抗性。通常有“黑保護傘”,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對抗社會的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最本質的特征。在一般情況下,黑社會性質組織要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如果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是難以實現的,這種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縱容也就是人們通常說的“保護傘”,但也不排除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較大的與主流社會對抗的能力,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形成的較大勢力,使當地政府部門不敢管、無法管,從而形成自我保護的情況。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有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不
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對抗性具體表現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一定地區范圍內或者在特定的行業內形成一種非法的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使正常的社會管理和行業管理不能得以施行,公然對抗主流社會,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犯罪集和團伙性犯罪最根本的區別。
(二)認定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4.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五、計算機和網絡犯罪
(一)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1.本罪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是無意中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但經警示仍不退出的,應視為故意非法侵入。
2.侵入國家重點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國家秘密或實施其他犯罪的,從一重罪論處。
3.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尚未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的,依照此罪定罪處罰;如果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以此罪和破壞軍事通信罪從一重罪論處。例如,甲與乙合謀,由甲負責收集駕駛員違章情況,乙負責刪除違章記錄數據,并收取相關費用。后乙設法了解到交警綜合業務管理系統的部分程序,便進入交警總隊計算機網絡,刪除了甲收集的違章駕駛員448人次的違章記錄數據,獲利人民幣11萬余元,甲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罪包括三種情況:①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②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③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的正常運行,后果嚴重。
對軍事通信造成破壞,同時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軍事通信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①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②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③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本罪的第2、3種情形都屬于犯罪預備行為的實行化,只有發布違法犯罪信息屬于相應犯罪的預備行為,并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成立犯罪。例如,賣淫女發布招嫖信息,由于賣淫本身不是犯罪,故不成立犯罪。
有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這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相關犯罪定罪處罰。
【妨害司法罪】
一、偽證罪
本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一)犯罪構成
1.法益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機關的公正審判秩序。
2.客觀行為
(1)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虛假的證明有兩種:陷害,包括證無罪為有罪,也包括證輕罪為重罪;隱匿,包括證有罪為無罪,也包括證重罪為輕罪。
(2)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是指對案件結論有影響的情節,即與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量刑的輕重具有重要關系的情節。
(3)時間。本罪只可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所謂刑事訴訟中是指在立案偵查后,審判終結前的過程中作偽證。在訴訟前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訴訟前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誣告陷害罪
3.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此處的證人應當做擴張解釋,可包括被害人。一般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構成本罪,也不能構成本罪的教唆犯、幫助犯,其理論依據為期待可能性。
4.主觀罪責
本罪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目的。
(二)認定
1.本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了上述偽證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2.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前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前罪只是在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個別情節上提供偽證,后罪是捏造整個犯罪事實;前罪的行為發生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后罪的行為則是在立案偵查之前實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行為人誣告他人犯罪,引起了司法機關的追訴活動后,在刑事訴訟中又作偽證的,從一重罪處罰。
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本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1.本罪是在刑事訴訟中實施了如下三種行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的行為。
2.本罪的主體是刑事訴訟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3.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三、妨害作證罪
本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一)犯罪構成
1.客觀行為
本罪不限于在刑事訴訟中,在民事、行政等訴訟中,也成立本罪。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不構成偽證罪的共犯,但可以此罪論處。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的只是一般的囑托、請求、勸誘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則不構成犯罪。
2.行為主體
此處的證人應不限于狹義的證人,還應該包括被害人和鑒定人,但不包括翻譯人和記錄人。
(二)認定
1.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2.法條競合
(1)本罪與偽證罪
妨害作證罪并不限于刑事訴訟,它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如果在刑事訴訟中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這其實是將偽證罪的部分嚴重的教唆行為獨立成罪,不以偽證罪(共犯)論處,而應直接論之以妨害作證罪。如果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指使他人作偽證,依特殊法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定罪。
小提醒
妨害作證罪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都是典型的非實行行為的實行化,不再以教唆犯論處。
(2)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作證罪是妨害作證罪的特別情況,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實施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無須再定妨害作證罪。
四、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本罪是指行為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犯罪構成
1.客觀行為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當事人應當作擴張解釋,不限于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2.行為主體
本罪的行為人不包括當事人本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毀滅、偽造證據,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構成本罪。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為了避免不利影響,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中,也不構成犯罪。
(二)認定
1.如果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應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定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指使他人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共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成立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他人成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二者在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2.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3.共同犯罪人毀滅同案犯的證據,一般不構成本罪。
附:偽證罪和其他妨害司法犯罪
罪名行為主體階段行為方式
競合關系
證人、鑒定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
偽證罪人(證人可作事訴訟的情節,故意作虛假
記錄人、翻譯被告人教唆他人作偽證,不成
案后)證明、鑒定、記錄、立偽證罪的共犯。
擴張解釋,包翻譯,意圖陷害他人
括被害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辯護人、訴毀滅、偽造證據的行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
訟代理人毀為;幫助當事人毀滅
滅證據、偽辯護人、訴訟刑事訴訟偽造證據的行為;威
訟中教唆他人作偽證,構成此
代理人
造證據、妨脅、引誘證人作偽證非。被教唆人作偽證的,構成
偽證罪。
害作證罪的行為。
采用暴力、威脅、賄(1)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采取
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教唆
一般人,包括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他人作偽證,不成立偽證罪的
妨害作證罪被告人自己證的行為。(證人可擴教唆犯,但構成此罪;
刑事訴訟張解釋為包括被害人(2)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若在刑
和其他訴訟和鑒定人)事訴訟中妨害作證,構成上罪。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若幫助毀幫助毀滅、一般人,不包造證據,情節嚴重的滅、偽造證據,構成上述第二
偽造證據罪括被告人自己行為。
個罪。
五、虛假訴訟罪
這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新罪,它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罪有單位犯罪,如果實施此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的關系,可能是考試的重點。一般說來,這包括三種情況:由
1.同時符合虛假訴訟罪和詐騙罪,應當以本罪和詐騙罪從一重罪論處。
[例]甲偽造欠條,到法院起訴乙,法院上當,判乙還錢,甲構成虛假訴訟罪和詐騙罪,從一重罪論處。第18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205
2.只符合虛假訴訟罪,但不構成詐騙罪。
[例]甲知道丈夫在國外,但欺騙法院獲得宣告死亡的判決文書。
3.只構成詐騙罪,而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例]乙向甲借款100萬元,到期后一直未能歸還。甲以乙出具的真實欠條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歸還欠款。乙偽造甲的收款憑證應訴,使法院信以為真。由于乙沒有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所以不構成虛假訴訟罪,乙構成詐騙罪(三角詐騙)。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本罪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六、窩藏、包庇罪
本罪是指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窩藏),或作假證明掩蓋其犯罪事實(包庇)的行為。
(一)犯罪構成
1.客觀行為
本罪有兩種表現:
(1)窩藏行為,即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犯罪人逃匿。窩藏行為包括讓他人化裝、提供脫逃資金等提供物理性幫助的方法。即,
(2)包庇行為,即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這里的作假證明包庇,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
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人。這里的犯罪人可作擴大解釋,包括判決前的犯罪嫌疑人和判決后的犯罪人。
本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有窩藏、包庇行為,即便司法人員知道被藏匿的地點,也構成本罪。
2.主觀罪責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包庇。如果確實不知,則不構成本罪。
(二)認定
1.窩藏、包庇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的區別就在于是否事前有通謀。《刑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了窩藏、包庇罪,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此規定是典型的注意規定。
2.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偽證罪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生,而包庇罪既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施,也可以在此之前實施。因此,特定主體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偽證以包庇犯罪分子的,是偽證罪,其他人在刑事訴訟之前或之中提供假證明包庇犯罪分子的,是包庇罪。本罪與偽證罪也可能出現競合,如證人作假證明的行為就可能構成偽證罪和包庇罪的想象競合犯。
3.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區別。兩者最關鍵的區別在于行為方式不同:是否提供假證明欺騙司法機關。單純毀滅有罪、重罪證據的行為本身,僅成立幫助毀滅證據罪。但是,偽造無罪、罪輕的證據并向司法機關出示的行為則作出了足以包庇犯罪人的證明,符合“作假證明包庇”的要件,同時觸犯了包庇罪與幫助偽造證據罪,直接以包庇罪論。
4.單純的知情不舉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刑法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如《刑法》第311條規定的拒絕提供間課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5.特殊包庇。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按包庇罪定罪處罰,這是一種典型的擬制規定。
七、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一)犯罪構成
1.客觀行為
表現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
2.行為主體
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3.主觀罪責
本罪主觀要素是故意,必須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在司法實踐中,明知包括事實性明知和推定性明知。
(二)共同犯罪
1.如果事先有通謀,事后為犯罪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應當以前罪的共同犯罪論處,而不能論以此罪。
2.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本罪的共犯論處。
(三)法條競合
一些贓物犯罪的行為被單獨規定為獨立的犯罪,就不再以此罪論處,這些犯罪包括:《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刑法》第41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刑法》第345條第3款規定的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9條第1款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
(一)犯罪構成
1.客觀構成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毒品,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本罪的行為方式有四種:①走私,即違反海關法規,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進出國(邊)境,逃避海關監管。此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也屬于走私毒品的行為。②販賣,即在境內非法轉手倒賣或者銷售自行制造的毒品。③運輸,即指自身或者利用他人攜帶或者偽裝后以合法形式交郵政、交通部門郵寄、托運毒品運輸毒品只限于國內范圍的某地向另一地的轉移,而走私毒品是由境內向境外輸出毒品,或者由境外向境內輸入毒品。④制造,即非法從毒品原植物中提煉毒品,或者用化學合成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分裝毒品為制造毒品的一個環節,視為制造毒品。
2.主體
單位可以構成本罪,實行雙罰制。
3.主觀罪責
本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構成本罪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是毒品,不需要認識到毒品的具體名稱、化學性能等具體性質。故意販賣假毒品牟利的,按詐騙罪處理,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為人以為自己所使用的原料與配料能夠制造出毒品,但在事實上沒有制造出毒品,如果在客觀上有制造出毒品的可能性,只是由于方法或配量不當等原因沒有制造成,這屬于制造毒品罪的未遂,如果根本就不可能制造出毒品,則屬于迷信犯,不構成犯罪。
(二)加重犯罪構成
本罪有五種加重情節,其刑罰是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4種情況不應與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第5種情況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而并非單純的國際販毒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