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監護人有哪些責任

導讀:
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愿繼續履行保證義務或者喪失履行保證義務能力的,可以進行變更。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一、取保候審監護人有哪些責任
1、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有:監督被保證人遵守相關規定,發現被保證人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愿繼續履行保證義務或者喪失履行保證義務能力的,可以進行變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定是什么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上述自然人和社會組織作為監護人的順序,應當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撫養和組織等關系的遠近來確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當然的法定監護人,并且是首位的監護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第三,在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