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導讀: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沒有1、2、3、4、5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一、精神病患者監護人責任有哪些
1、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責任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4)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1、2、3、4、5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