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監護人有哪些責任

導讀:
須實施侵害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監護人之間存在監護關系。只要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有免責事由,即推定其有過錯。那么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監護人有哪些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須實施侵害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監護人之間存在監護關系。只要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有免責事由,即推定其有過錯。關于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監護人有哪些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監護人有哪些責任
1、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嚴加管教;違反治安管理的,對違法人員可以給予治安處罰,但要減輕從輕處罰,對不滿14周歲的,不予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
2、侵害民事權益的,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二、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被監護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行為。這一要件的成立需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聾啞人、醉酒的人、一時心神喪失的人不屬于被監護人。侵害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依法律規定的標準、方法來加以判斷。
(2)須實施侵害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監護人之間存在監護關系。只有存在監護關系,才有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區分。
(3)被監護人實施的侵害行為須是他自己獨立實施的行為。如果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三人利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因法律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識別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際上是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其“侵害行為”也應當認定是第三人的侵害行為,而不是被監護人的侵害行為,監護人因此不承擔責任。
(4)須被監護人實施了對他人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為。被監護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被監護人致害行為的客觀特性,如果被監護人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致他人損害,比如被監護人因正當防衛傷及侵害人,監護人無需對被監護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另外,被監護人在實際上有無識別能力,不影響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2、受害人須有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事實。
3、被監護人對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受有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監護人有過錯。只要監護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有免責事由,即推定其有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