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是什么

導讀: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一、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是什么
1、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2、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如何確立勞動關系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倒置在具體訴訟中,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部分的證據;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平等地位,用人單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舉證的困難;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更多權利。
3、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
(1)報酬收入的憑證;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2)招聘用工的憑證;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等;
(3)日常管理的憑證;如,考勤記錄等;
4、事實勞動關系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的,用人單位首先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6、對勞動合同期限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