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預備階段如何界定

導讀:
此規定是對犯罪預備的高度概括。預備犯是指已經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犯罪形態。此外,預備行為須表現為停頓的行為狀態,這是區別犯罪預備與預備犯的界限。行為人如果在犯罪預備階段持續實施預備行為,其本質上仍屬于階段的概念范疇,不屬于狀態性概念,無從認定預備犯。
一、故意傷害罪的預備階段如何界定
1、故意傷害罪的預備階段的界定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尚未開始著手實施犯罪;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故意殺人罪的預備階段怎么界定
1、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罪預備行為因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其主觀具有實害的故意,客觀行為觸犯了相應的法益,處罰較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此規定是對犯罪預備的高度概括。預備犯與犯罪預備是有所區別的兩個概念,前者是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后者則是在犯罪預備階段已經停頓的犯罪形態。預備犯是指已經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犯罪形態。根據定義可以得出預備犯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3、第一,行為人必須已經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如果只是單純的流露犯罪意圖,而沒有實施預備行為,則屬于犯意表示,不構成預備犯。實踐中,犯罪預備行為主要表現為準備犯罪工具、調查犯罪場所和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跟蹤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擬定實施犯罪的計劃等方式。
4、第二,預備行為必須在犯罪預備階段停頓下來。行為人在實施預備行為之后,如果順利進入著手實行階段,那么先行的預備行為即被后來的實行行為所吸收,不再作為獨立的犯罪形態認定。此外,預備行為須表現為停頓的行為狀態,這是區別犯罪預備與預備犯的界限。行為人如果在犯罪預備階段持續實施預備行為,其本質上仍屬于階段的概念范疇,不屬于狀態性概念,無從認定預備犯。
5、第三,行為人必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別預備犯與中止犯的顯著標志。如果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的預備行為,那么應當以中止犯論處。未能著手實施犯罪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預備行為已實施終了,因意志意外原因未能著手實施犯罪。如行為人在守候被害人的過程中,被害人聞訊逃避。二是預備行為未實施終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著手實施犯罪。如行為人在前往犯罪地的路上被抓獲;
6、由于故意犯罪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犯罪的預備行為也表現得繁多且千差萬別。預備犯對預備行為的表現方式和種數在所不問,行為人既可只實施一種預備行為,也可持續實施多種預備行為,但只有行為人在實施預備行為的過程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頓時,既已實施的預備行為才構成一個完整的行為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