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定罪量刑

導讀: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再次種植的,無論種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構成犯罪。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定罪量刑
1、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2、只要在收貨前自動鏟除的就可以免除處罰,而不問公安機關在此之前是否發現。
3、雖然可以免除處罰,但在根據案件情況下不應免除處罰時,根據當然解釋的原理,也可以減輕處罰。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
二、認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問題有哪些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構成非法種植毒品罪:
1、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根據這一規定,該罪的起刑數量標準是種植罌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只規定了種植罌粟的量刑數量標準,而對于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標準只規定了“數量較大”。
2、“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是指過去曾因為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強制鏟除過,也包括被依法追究過刑事責任,又再次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再次種植的,無論種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構成犯罪。
3、“抗拒鏟除的”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人,在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強制鏟除這些毒品原植物時,使用暴力、威脅、設置障礙等方法拒不鏟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