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犯人自己申請嗎

導讀: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條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
一、假釋是不是犯人自己申請
1、(1)假釋不是犯人自己申請,而是由監獄申請。
(2)監獄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后確定。
(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適用假釋的時間條件
1、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條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斗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2、消極條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