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三人如何應訴

導讀:
公民在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都可以提起訴訟,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下面是大律網針對行政訴訟第三人如何應訴介紹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界定和上訴權
(一)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一般來說,就是具有原告資格,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沒有提起訴訟,其他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2014年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納入受案范圍,原承包的農戶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其他個人經營,農業部門或者鄉鎮政府干預,原承包的農戶可以向法院起訴,已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個人就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實現公正審判,也有利于避免同一問題引起新的爭議,做到案結事了,提高司法效率。
(二)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
有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雖然與被訴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但同案件的判決結果有利害關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到已開始的訴訟中來。如前所述,原承包的農戶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其他個人經營,如果農業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統一種植某種農作物,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由于農業部門或者鄉鎮政府并沒有要求原承包的農戶解除流轉協議,原承包的農戶不能對干預種植的行為提起訴訟,但法院如果判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敗訴,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可能要求解除土地流轉協議。這時,原承包的農戶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三人參加已開始的行政訴訟,就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論是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還是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只要法院判決其承擔義務或者減損其權益的,第三人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釋義》,信春鷹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的上訴權
應該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后,司法實踐中,較多有第三人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第三人均被賦予了上訴權。現根據新《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原先第三人享有上訴權的情況將大大減少,其實際效果尚有待觀察。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義務的第三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行政賠償案件中,判決和行政機關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是共同行政行為中,應為被告,但未被起訴,由人民法院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行政機關。
三是經批準行政行為中,批準機關作為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中的第三人有以下權利:
1.委托訴訟代理人與案件的原、被一樣,第三人同樣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以你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2.查閱被訴機關的材料在行政復議和訴訟中,被訴機關有義務向法院提出證據和其他材料,并說明自己行政行為的依據,那么第三人和原告一樣,同樣有權進行查閱。
3.舉證、質證、陳述意見、辯論案件既然與我們有關,那不論我們是主動加入的,還是被通知參加的,當然不能啥也不說,我們有權通過舉證、質證、辯論和陳述意見來保護自己。如果被訴的行政行為本來是對你有利的,那你就得在一定程度上和行政機關站在一邊,如果被訴的行政行為是對你不利的,那你就得在一定程度上和原告站在一邊。
4.起訴、上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的審理結果既然與我們有利害關系,那么就可能有害,也可能有利。與原、被告一樣,如果案件審理結果對第三人不利的,第三人也有權上訴和申請再審。這里有一個特別情況,就是上訴和申請再審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但行政復議中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對復議決定進行起訴,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依法理來看,復議決定對第三人不利時,第三人理應有權起訴。
結合《行政訴訟法》,現有的法律的內容中,很多都過于寬泛和概括。此外,對于行政訴訟第三人在何時要求申請調查證據、在訴訟中享有什么地位、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司法中應該參照民事訴訟法的哪些條文作出相應處置等等這些疑問,以上針對行政訴訟第三人如何應訴作出了詳解,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