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性質的認定是怎樣的

導讀: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一、贈與合同性質的認定是怎樣的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贈受義務都有哪些
1、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2、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
3、受贈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4、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5、在贈與屬于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6、簽訂贈與合同是,應明確贈與合同的內容,如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等。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贈與是可以撤銷的,但必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