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標的未經鑒定可否認定無效

導讀:
標的經鑒定不是技術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不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技術合同標的未經鑒定可否認定無效
1、標的未經鑒定的不可認定技術合同無效。合同有效應當具備的條件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標的經鑒定不是技術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技術合同和買賣合同二者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主要對產品或服務的技術內容進行規范的.技術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一般應考慮所屬行業的規范,但現在還沒有專門的管理條例。
2、特征不同:買賣合同的特征是有償合同、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不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技術協議是作為技術合同的補充部分,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3、范圍不同:協議比合同的范圍要大,合同強調是平等主體間,協議不一定,但這種區分實際上毫無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