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儲存期限不明確時倉儲物提取有哪些規定

導讀:
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一、民法典的儲存期限不明確時倉儲物提取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是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有什么區別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特殊特征: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