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讓別人找工作犯法嗎

導讀: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辦理委托事務。而且,對于有償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沒有將委托事務處理完畢,他也有權要求受托人就其已處理的委托事務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同時,居間人在其居間活動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非經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予以承擔。
一、花錢讓別人找工作犯法嗎
1、花錢讓別人找工作不犯法。
2、在法律上,花錢讓別人找工作是屬于委托關系或者中介關系。
3、受托人或者中介撮合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要按約定支付報酬。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定義】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有什么區別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內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辦理委托事務。而委托事務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托的內容則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有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時,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償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是,委托人在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而且,對于有償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沒有將委托事務處理完畢,他也有權要求受托人就其已處理的委托事務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與之相比,居間合同則有很大差別。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居間合同應為有償合同,不過,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只有在使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合同關系才有意義。如果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結果,則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規定的報酬。同時,居間人在其居間活動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非經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予以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