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形式包括哪些

導讀: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一、水利工程合同形式包括哪些
水利工程是我國基礎建設工程之一,所以進行水利工程建設時,發包人和承包人要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二、建筑工程合同認定為無效工程未驗收怎么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工程經驗收合格、修復后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下,法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對建筑工程合同無效后,已完成工程長期未驗收的現象,該如何處理,目前尚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1、建筑工程合同無效,已完成工程未驗收的,雙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達成一致協議,解決糾紛。但這是最理想的一種解決方式,實踐中,因發包方希望不付或少付工程款、施工方已完成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協商難達成一致方案等因素,雙方實際上往往很難達成和解協議的,最后只能寄望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2、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已完成工程未驗收,且發包人也未使用的。若因此產生糾紛到法院起訴的,存在以下情況:
(1)法院不受理。目前法律對此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不合符現有的法律規定,法院可能不會受理。
(2)法院受理,但不支持施工方的追討工程款的訴求。因為根據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建筑工程合同無效時,已完成工程必須經過“驗收”,最終合格的付款,不合格的不付款。
(3)法院受理,盡管不支持施工方訴求,但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發包方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施工方的實際損失。
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已完成工程未驗收,但是發包人已經擅自實際使用的。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施工方向法院訴訟索償的,法院應當支持,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否判決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支付多少工程款,是根據實際案情而定,也可能出現不支持的情況。如已完成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發包方是是可以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