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連帶責任能相互追償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凡是保證人為承擔保證責任而支出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費用,如電報費、電話費、訴訟費等均屬此類。
一、共同連帶責任能相互追償嗎
二人以上承擔連帶責任時,其中一個人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民間借貸擔保人追償權包括哪些范圍
在保證人代為債務人履行清償責任后,保證人即取得向債務人的追償權。具體包括下列四個方面:
1、保證人為清償主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費用。如果保證人的給付額大于主債務人的免責額,則保證人只能就主債務人的免責額予以追償;如果保證人的給付額小于主債務人的免責額,則保證人只能就自己的給付額予以追償。
2、自免責日起算的法定利息。
3、其他必要費用。凡是保證人為承擔保證責任而支出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費用,如電報費、電話費、訴訟費等均屬此類。
4、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過程中因非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蒙受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