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欠貨款六十萬兩年利息應該怎么算

導讀: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一、被告欠貨款六十萬兩年利息應該怎么算
1、被告欠貨款六十萬兩年,利息按以下情形計算:
(1)如果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計算利息,但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法律的規定,否則超出部分無效;
(2)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不能主張利息,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如果利息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補充約定,不能補充約定的,可按交易習慣等因素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3、撤消擔保人的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