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對象錯誤可否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導讀:
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
一、轉賬對象錯誤可否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1、誤向他人轉賬,可以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訴,此種情形屬于不當得利的情形,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二、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有哪些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于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