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打借條離婚后是否算數

導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訂立借款合同,借款方將借款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第八十三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一、夫妻間打借條離婚后是否算數
1、夫妻間打借條離婚后是算數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訂立借款合同,借款方將借款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二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離婚后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5)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
7、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
8、禮金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9、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舉證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