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的交通事故還能重新訴訟嗎

導讀: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但鑒于我國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一般必須先經交警機關的事故認定,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加之當事人進行治療、尋找肇事者的特殊情況出現,使得1年的訴訟時效的具體適用時與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有不同之處。另外,當事人應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
一、幾年的交通事故還能重新訴訟嗎
不能。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但鑒于我國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一般必須先經交警機關的事故認定,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加之當事人進行治療、尋找肇事者的特殊情況出現,使得1年的訴訟時效的具體適用時與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有不同之處。
二、交通事故人傷一年后需要手術可以再次起訴嗎
可以等第二次手術后再一次性起訴的。
當事人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如果根據治療情況,需要進行第二次手術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在第一次手術后,就已經產生的費用先行起訴要求責任方進行賠償,等第二次手術后,再就所產生的費用第二次起訴要求賠償;也可以選擇在進行了第二次手術后,就產生的總的損失一次性起訴要求賠償。這可以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都是可以的。
另外,當事人應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于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所以,當事人應該盡量在第二次手術后盡早向法院起訴,以避免對自己主張權利產生不必要的影響。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