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病史是否要賠償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婚前隱瞞病史是否要賠償
1、婚前隱瞞病史,只要不是禁止結婚的疾病,該婚姻即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賠償的問題。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對婚前隱瞞病情的規定是什么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手續時,為了確保婚姻雙方的權益和義務,也是會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和規范,其中也規定了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對對方隱瞞了病癥時,也會給婚后的生活帶來影響,如果是影響到婚姻狀況的疾病,當事人可以向民政局提出申請,要求此婚姻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