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不具備事實婚姻應該怎么辦

導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已不具備事實婚姻應該怎么辦
1、已不具備事實婚姻,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同居關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4、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5、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如何解除同居關系
1、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后要求關系的,自行解除即可,無須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2、有配偶者之間或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形成同居關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間形成了共同財產,因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做出處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因問題發生糾紛并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做出處理;
5、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無須向人民法院起訴;
6、因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
7、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賠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