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復婚需要滿足何種條件

導讀: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又申請復婚,應按結婚的規定辦理。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婚姻法》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一、如何處理涉外婚姻復婚
外國人與中國公民離婚之后,又在我國境內辦理復婚手續的,適用的是中國法,并且要按照我國對復婚規定的內容來辦理相應的手續。那到底涉外婚姻復婚如何辦理呢?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又申請復婚,應按結婚的規定辦理。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按下列情況處理:
1、如果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應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2、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3、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申請我國人民法院承認裁定其效力,但必須經該出具離婚證的國家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和我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二、涉外婚姻的復婚需要滿足何種條件
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說明雙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對于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雙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曾有夫妻關系并已按法定程序離婚;
2、離婚后未再婚;
3、自愿恢復夫妻關系。
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婚姻法》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復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由此可知,涉外婚姻的復婚也需要滿足以上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