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形式要件的沖突類型具體是怎樣的

導讀:
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者程序所必須符合的法律規定的條件。但是冰島、蘇格蘭、瑞士、瑞典等地區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當事人只要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實不必通過任何事實即可成立。因此,規定要式婚姻和承認事實婚姻的國家在結婚的形式要件上已經有法律沖突。此外,在要式婚姻國家中對婚姻形式要件的規定也不相同,主要的類型有:一、民事登記形式這是指締結婚姻當事人必須到法律指定的國家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書,婚姻才告成立。英、美等國也大都要求登記結婚,以防實質要件欠缺的當事人舉行婚禮。在西班牙、希臘、伊朗等國家,宗教婚姻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結婚方式。
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者程序所必須符合的法律規定的條件。現代社會中,大多數國家規定婚姻的成立必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才有法律效力。但是冰島、蘇格蘭、瑞士、瑞典等地區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當事人只要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實不必通過任何事實即可成立。因此,規定要式婚姻和承認事實婚姻的國家在結婚的形式要件上已經有法律沖突。此外,在要式婚姻國家中對婚姻形式要件的規定也不相同,主要的類型有:
一、民事登記形式
這是指締結婚姻當事人必須到法律指定的國家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書,婚姻才告成立。中國、日本、朝鮮、蒙古、法國、比利時等大多數國家都要求結婚進行登記,但是登記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也不盡相同。英、美等國也大都要求登記結婚,以防實質要件欠缺的當事人舉行婚禮。
二、宗教婚姻形式
這是指結婚當事人必須按照其信仰的宗教的教規完成一定的宗教儀式,婚姻才能成立。不同的宗教教規對婚姻的方式有著不同的要求。在西班牙、希臘、伊朗等國家,宗教婚姻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結婚方式。
三、混合方式
法國、德國、羅馬尼亞等不僅要求當事人進行,而且要按照法律規定舉行儀式,婚姻才有效力。美國有一些州規定除了登記結婚之外,還必須舉行宗教儀式。英國、巴西、丹麥、瑞典等允許當事人在宗教儀式和民事登記方式中任選一種,都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