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遺產還債應該怎樣執行

導讀: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消極財產即債務。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后則該種權利歸于消滅。
一、判決遺產還債應該怎樣執行
1、判決用遺產償還債務的,由繼承人執行遺產償還債務,但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超出遺產價值的,繼承人可以不償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構成遺產條件
1、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這是由現代繼承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制相區別。
2、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里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股權等各種復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3、遺產必須是非專屬于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后則該種權利歸于消滅。
4、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