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探望權如何規定

導讀: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一、離婚后孩子的探望權如何規定
1、《民法典》規定離婚后探望孩子的時間以及方式由雙方約定,因為探望權是法定權利,支付子女的撫養費也是法定的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對方探視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也可以恢復探望。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撫養費支付到什么時候
1、無條件給付期限。從出生到18周歲為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