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否仲裁

導讀:
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較為少見,一般由發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發包人的要求為由拒付勘察費而引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較為少見,一般由發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發包人的要求為由拒付勘察費而引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否仲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否仲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不能仲裁主要是看雙方雙方當事人有沒有約定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仲裁,而且約定的事項又屬于可以申請仲裁的范圍,那么就可以仲裁。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能否約定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建設合同糾紛類型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較為少見,一般由發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發包人的要求為由拒付勘察費而引起。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裝飾施工兩種形式,與之相對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兩種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