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實際控制人的執行措施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4條、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可以傳喚實際控制人接受詢問并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可適用拘傳。因此實際控制人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主要負責人”可以對其適用罰款、拘留。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可以對被執行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1、拘傳、限制高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4條、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可以傳喚實際控制人接受詢問并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可適用拘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2款規定在被執行人(單位)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也不得實施限定的消費行為。
2、罰款、拘留。
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予罰款、拘留未列明實際控制人為適用對象但結合關聯法條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此處的“主要負責人”應作廣義理解實際控制人應屬于廣義上的主要負責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主要負責人”應包含多重主體身份。“主要負責人”在民事訴訟法中的關聯條文共計有10條。涉及民事強制措施的有3個條文只列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為罰款、拘留的適用對象未列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關聯人員。如將“主要負責人”僅作狹義的特定化解釋即意味著法定代表人也非罰款、拘留措施的適用對象這顯然與條文立法本意不符。因此“主要負責人”不是特指非法人單位的負責人員理應包含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及其他對單位具有領導、支配權能的關聯人員。而實際控制人的地位和作用理應屬于“主要負責人”的范疇。
因此實際控制人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主要負責人”可以對其適用罰款、拘留。
3、限制出境。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可以對被執行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納入失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失信名單信息應列明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該條雖未明確包括實際控制人但司法實踐中一般會把實際控制人列入失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