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和合同成立的區別

導讀:
合同訂立,就是反復的要約邀請、要約與承諾的過程。合同成立和訂立是合同法上兩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實務中,很多人對這兩個概念總是搞不清楚,從法律性質上來看,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訂立有很大的實踐意義。
在商事交易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常會將合同訂立、成立、有效和生效這些概念相互混淆,因此將交易風險躉在了起跑線上。
混淆一:合同訂立&合同成立
我們和某某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既然雙方都履行了簽約手續,沒理由合同不成立呀?
澄清:那可不一定,合同訂立并不必然促使合同成立。
合同訂立是交易雙方當事人為訂約而進行相互協商的全過程,而合同的成立僅是締約當事人達成合意的狀態,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和前提,但并不是說合同訂立了,其就一定會成立,合同訂立有兩種可能后果,合同成立和不成立,而合同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后果。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應包括以下幾項:一是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二是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三是合意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其中,當事人對必備條款達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根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數量”三個條款為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
合同一經成立就能生效嗎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
(2)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
(3)合同成立后處理效力待定狀態,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后來能否得到補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準、登記手續后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準、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