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格式條款需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三、格式條款存在哪些法律風險1、可能違反公平原則的風險。
一、約定格式條款需注意哪些問題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1、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2、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3、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4、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怎么判斷格式條款是否合理
格式條款提供者做出要約時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所謂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強調和吸引對方注意的方式。判斷其是否達到合理的程度時應當依據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
1、文件的外形。從文件的外在表現形式來看應當使相對人產生它是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條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據特定交易的具體環境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對人明示其條款或以其他顯著方式如廣播、張貼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在這些提醒方式中應當盡可能采用個別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個別提醒方式的應采用公告方式。
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對人注意的文字或語言必須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時間。提起相對人注意的行為必須是在合同訂立之前或訂立過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須能夠引起一般相對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況下其確定的標準是不同的但總的來說應通過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對人對條款的內容有足夠的了解。換句話說應向相對人提供合理機會了解條款內容。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相對人能夠有更多的時間認真考慮格式條款。
三、格式條款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可能違反公平原則的風險。
格式合同制訂者可能會過于強調保護自身利益從而忽略了相對人的利益保護存在因違反公平原則而影響合同效力的風險。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訂者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相對人與其之間的權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損害相對人的利益。
2、免責條款風險。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所謂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訂者以能引起相對人注意、提醒強調和吸引對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簽字、個別告知或對這些條款以更醒目字體、字號標明注意事項、填寫說明等。提請相對人注意必須在合同簽訂前作出否則則對相對人不產生約束力。
3、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