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承諾放棄撫養費是否有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一、民法典中承諾放棄撫養費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以后一方負擔撫養費的多少是可以協商的所以即使是放棄撫養費的承諾也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撫養費的變更有哪些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1、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2、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