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承諾不做工傷鑒定是否有效

導讀:
但員工后悔要求做鑒定的之前承諾不能阻止員工做工傷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一、員工承諾不做工傷鑒定是否有效
工傷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者的權利員工可以承諾不做工傷鑒定。但員工后悔要求做鑒定的之前承諾不能阻止員工做工傷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二、傷殘等級鑒定去哪里鑒定
工傷的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保險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鑒定部門涉及司法訴訟的在地市級公安局。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復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